协议转让是指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1、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可以进行哪些类型委托?
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包括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和意向委托三种委托类型。
其中: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该指令适用于投资者确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数量,但交易对手方不确定、需要公开寻找交易对手方的的情形;
成交确认委托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仅支持定价委托、 成交确认委托,意向委托将在后续相关技术开发完成后实施。
2、协议转让方式下有哪几种成交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下主要有三种成交方式,分别为:
(1)点击成交方式。其交易过程为:交易一方确定了买卖价格、 买卖数量,但未确定交易对手方,因此,其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了定价委托。全国股转系统收到主办券商定价申报后,通过行情系统向市场发送逐笔定价申报信息。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主办券商交易 软件点击揭示的定价申报信息,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的定价申报成交。
(2)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其交易过程为:投资者双方协商好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交易要素,然后双方均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包括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全国股转系统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予以确认成交。
(3)收盘自动匹配成交。在每个转让日 15:00 收盘时,对价格相 同、买卖方向相反且未成交的定价申报,将由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进行自动匹配成交。
3、协议转让方式下有哪些成交原则?
(1)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成交原则: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2)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成交原则: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3)收盘自动匹配成交原则:每个转让日 15:00,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