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年报披露要求有哪些?新三板年报披露规则
1、年度报告没有模板,那么年度报告摘要是否有模板?
答复:有。请参见《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格式”。
2、年报中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什么程度?
答复: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括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以及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34条)
3、年报需要经监事会审核同意才能披露吗?
答复:需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42条)
4、公司已申请了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是不是说必须在披露日的前2天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年报,不能更早召开也不能更晚?
答复:不是。披露董事会决议与披露年报是2个概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会召开后2个转让日内应披露董事会决议,即2个转让日内披露的是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年报”仅为其中一个审议事项。而年报全文应当依据预约时间按时披露。
5、公司章程规定“年报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不是说公司年报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披露?
答复:不是。公司章程规定“年报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年报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才能披露”是2个概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要求,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年报才能披露,并未要求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披露,也就是说,年报可以先行披露,再召开股东大会。
此外,从实践的角度说,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年报后,披露董事会决议、年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也便于在股东人数较多时使所有股东在股东大会前知悉年报内容。
6、根据股转系统公司要求,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对挂牌公司来说有一定成本,可不可以取消?
答复:请各家挂牌公司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年度股东大会需聘请律师见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合规经营是挂牌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议挂牌公司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待为此而支付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