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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票基础知识上交所:承销商不得任何形式返还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发布时间: 2019-12-25 11:11 首页:股票一点通>问答百科> 阅读()

      4月16日,资本邦讯,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业务指引》共计7章67条,对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定价配售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安排。

      具体看来,在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承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返还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第二十五条 承销商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应当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初步询价公告和发行公告中披露。

      承销商确定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明显不合理的,本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通报情况,并要求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主承销商上传的各配售对象网下应缴款情况应当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佣金费率、经纪佣金金额、应缴款总额、证券账户、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数据。

      第二十七条 网下投资者在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时,应当全额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一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

      第二十八条 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网下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确定新股认购数量。

      向下取整计算的新股认购数量少于中签获配数量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上传的最终确定配售结果数据应当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实缴经纪佣金金额、应缴款总额、退款金额、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

      第三十条 战略投资者支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后,主承销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佣金收取情况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一条 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承销商收取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情况,包括承销商名称、实收佣金金额等。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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