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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票基础知识上交所: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差额不得超过20%

    发布时间: 2019-12-25 10:57 首页:股票一点通>问答百科> 阅读()

      4月16日,资本邦讯,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业务指引》共计7章67条,对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定价配售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安排。

      具体看来,在发行程序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的,区间上限与下限的差额不得超过区间下限的20%。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初步询价公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战略配售方案(如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如有)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本所在收到发行与承销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表示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不符合本指引规定,或者所披露事项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本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范围内设置其他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充分重视公募产品(尤其是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长期投资理念,合理设置其参与网下询价的具体条件,引导其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

      第四十九条 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第五十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述报价最高部分剔除下限。

      第五十一条 网下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二)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三)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四)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中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第五十二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本指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重点参照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剩余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中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的,区间上限与下限的差额不得超过区间下限的2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述报价区间差额比例。

      第五十三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中值)不在主承销商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所明确的估值区间范围内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向本所说明理由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上述估值区间的差异情况。本所将上述情况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五十四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中值)超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应当在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应当在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超出比例超过20%的,应当在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票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T-2日15:30前向本所提交发行公告或者中止发行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否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五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在初步询价时为其配售对象账户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属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发行价格申购,或者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报价和申购。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根据网下投资者为其配售对象账户填写的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审慎合理确定超额配售认购倍数及发行价格。

      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在T日21:00前向本所提交发行价格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应当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五十九条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除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可以根据配售对象的机构类别、产品属性、承诺持有期限等合理设置具体类别,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并优先向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配售。

      发行人向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外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应当保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第六十条 发行人上市前,发行人股东可以将用于存放首发前股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至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

      前款规定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股票上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向本所报备。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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