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时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答: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时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投资条款所属协议的当事人,但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认购或发行目的为股权激励等情形中,挂牌公司作为受益人的除外;
(二)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
(三)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者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四)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特殊投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五)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查阅权、知情权等条款;
(七)触发条件与挂牌公司市值挂钩;
(八)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投资条款。
二、挂牌公司对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时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应当如何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答:特殊投资条款作为股票发行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备案材料前,投资者新增特殊投资条款或者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特殊投资条款作出实质修改的,挂牌公司应当对股票发行方案进行修订,并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三、挂牌公司对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时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应当如何披露?
答:挂牌公司应当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在股票发行方案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完整披露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
四、主办券商与律师对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时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应当如何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答:主办券商与律师应当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中,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特殊投资条款是否为协议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
(二)特殊投资条款是否存在本问答问题一所列情形;
(三)挂牌公司是否已在股票发行方案中完整披露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
(四)特殊投资条款是否已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时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在备案审查通过后,是否可以变更或者新增?
答:挂牌公司发行股票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审查通过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者新增特殊投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