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意味着新三板转板制度正式落地。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原则,建立转板上市机制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原则。二是主要制度安排。对转入板块的范围、转板上市条件、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三是监管安排,明确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对转板上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指导意见》规定,新三板中签后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才符合上市条件。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转板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其中精选层公司首先需要是创新层挂牌公司,且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此外,还需满足市值、营收、净资产、股本、股东人数等一系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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