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时《证券及期货条例》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并无持有的证券,除非卖方在进行交易时拥有,或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拥有法律上的权力将证券交给买方。因此若客户本身并无证券,但先在市场上卖空,而其当天在市场买回已沽出的证券,虽然投资者在结算日不用交收任何证券,但因其卖出时并未持有证券,这可能已触犯了《证券及期货条例》。一经法院定罪,可被判最高罚款5万港元或一年监禁。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联交所容许的卖空是指,卖方并未拥有某一指定可作卖空的证券而合法地出售该证券,但卖方须先借入证券始能出售该证券,而在卖出证券后,卖方也须交付借来的证券或由他人代卖方借来证券,以完成交收。
卖空机制可能产生虚拟的供应和需求表象,导致市场信号失真,从而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香港交易所对卖空股票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监管。实际操作时,投资者可以在向经纪行支付必要的费用后,通过经纪行进行股票借贷的安排,这样可以保证在T+2日完成交收。而且,卖空交易必须在交易所的自动对盘系统中成交。卖方在把沽空盘输入自动对盘系统时,必须标明该盘为沽空盘,即对卖空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即时的。一般情况下,在沽空指定股票时不可以低于当时“最高沽盘价”进行,这就是所谓的“卖空价规则”。交易所对卖空交易的监管权力也较大,可无须事先通知就暂停某一证券的卖空交易,随时对卖空数量定出数量限额,可要求某一市场参与者暂时或永久停止对一只或多只证券的卖空活动,可随时要求交易所参与者披露其本身或为其客户所持指定证券的卖空净头寸。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上市股票都可以卖空,香港交易所对于可作卖空的指定股票按一定标准每季作调整,投资者可以查阅香港交易所网站《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名单》。
香港市场除了股票卖空外,还有指定指数套利卖空、股票期货对冲卖空、衍生权证对冲卖空和期权对冲卖空等其它卖空形式,不过,这些与股票卖空监管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