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三板的监管框架原则是市场化和法制化,而监管构架是由证监会的行 政监管和新三板的自主监管共同构成,即场外市场监管体系。证监会是新三 板市场的实际缔造者,是新三板制度的实际规划者和推动者,是新三板市场 运作的行政监管者。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 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的授权,证监会比照《证券法》的立 法精神,制定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制度框架和专项监管要 求,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日常监管体系。证监会的监管方式将由事 前准入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对 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 罚,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证监会对新三板的监管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则建设
新三板的市场规则大部分由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和核准。 市场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新三板,依照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发 布的部门规章具体细化制定。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新三板制度,是新三板市场有效运转并与场内市场及其他场外市场有效协调的重要保证。
(二) 市场建设
新三板是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场所, 以弥补证券交易所的不足。新三板的扩容推动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 展方式的转变,激活了民间投资,是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的 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举措。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在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 重组等。
(三) 制度建设
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 《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该规定确立了新三板作为全国统一 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与当前 市场现状及投资者成熟程度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 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转让细则》)明确有关交易结算制度的实施涉及系统开发、测试 以及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衔接。2014年6月5日出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做市商制度。以上制度 的出台构成了新三板完整的制度体系。
(四) 资本市场的整体协调
证监会还担负着协调新三板与场内市场关系的重任。依照资本市场建设 的步骤和机遇,证监会负责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保证特定市场的有效运转。 证监会的支持与推动,加固了新三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提升了其与平行场外市场(比如股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的竞争优势,并推动着新三板更快、更好地发展。
交易所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都是我国多层次 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决定》要求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 联系,这就是要使得交易所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 之间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新三板表现为多层次股权市场当 中上接交易所市场、下接区域性股权市场这样一个承上启下的市场平台。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设将成为一个充满活力、包容性强、富有特色的 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