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发行后股东累计人数超过200人或发行前股东人数是 否超过200人
《管理办法》规定的定向发行适用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1.发行对象及认购协议签署
2. 发行对象范围及限制
与本节前文“发行对象要求及限制”范围及限制相同,在此不予赘述。
3. 身份确认及认购协议签署
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4.1. 公司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 改公司章程;(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 机制;(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 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
4.2. 申请及核准
公司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不少于下述的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向证 监会申请核准:(1)定向发行说明书;(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4)证券 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 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4.3. 发行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证监会予以核 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 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
的,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 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5-信息披露
股票发行结束后,公众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 情况报告书。申请分期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在每期发行后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要 求进行披露,并在全部发行结束或者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后按照证监会的有 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