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股是指未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份,通常包括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和定向发行给机构投资者的股份等。受限股上市流通说明该股票可交易的股份增加,也就是供给增加,由于受限股往往成本较低,一般来说对会对股票的价格产生压力,但也应根据市场当时的的状况综合考虑。
受限股形成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市场供给增加,流动性增强。股改之后,市场上逐渐受到受限股到期解禁流通所产生的压力。受限股有三大类:第一类是股改所产生的受限股,第二类是“新老划断”后新的IPO公司产生的受限股,第三类是上市公司再融资(如增发等)产生的受限股。
第一类受限股
大小非
第一类受限股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股份超过5%的股份在股改结束12个月后解禁流通量为5%,24个月流通量不超过10%,在其之后成为全部可上市流通股。该类股份被市场称为“大非”。股东持股数小于5%的称为“小非”。小非在股改完成后12个月即可上市流通。因此,大小非减持成为2008年市场上使用较多的语言。据数据显示,由于股票分置改革而形成的限令股份共4572.44亿股。
第二类受限股
第二类受限股有三种:
(1)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发行入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流通;
(2)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流通;
(3)特定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股份自本次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流通。
第三类受限股
第三类受限股是上市公司非公开行产生的受限股。针对非公开发行受限股,发生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发行对象属于以上规定以外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质押股能否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则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进行了解释:“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解释为:除《公司法》明确限制转让的股份外,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份均可用于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