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转股是指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时,发行公司强制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照预先制定好(在到期时通常已经被调整过)的转股价进行转股,而不顾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自身意愿。
强制性转股虽然可以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完全转股,发行公司无需到期还本付息,但是由于转股限定在同一时间,有可能会对标的股票价格造成相当大冲击,因此发行公司通常并不希望在到期日时集中转股。
强制性转股的分类
1、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
在转换期内未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债券到期日时将自动强制转换为发行人的股票,并且,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无权要求发行人以现金清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应计利息。我国政策规定,设置了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条款可转债,到期转股时应当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按照可转债到期前3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两者较低者作为实际转股价格,但重新计算的转股价格最低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这样,以两者较低的价格进行到期无条件转股,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尤其是当公司业绩增长速度低,股票价格长期低于转股价格时,以较低的转股价转股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2、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
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是指发行人的股票价格在转换期限内的一段时间里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一定的幅度后,发行人有权选择未转换的债券以事先确定的转股价格强制性地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司股票。
3、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暨到期强制性转股
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暨到期强制性转股是指发行人在转换期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将投资人的可转债强制性转换为发行人的普通股,并于到期日将未转换的债券强制性转换为公司股票。设置了强制性转股条款的可转债,其类股性较强,而其债券的特征相对较少,尤其是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丧失了到期还本付息这一债券的基本权利。赎回、回售和强制性转股三种条款,赎回与回售、强制性转股与回售可以用于同一可转债,但赎回和强制性转股则不可同时运用,因为这二条款的使用反映的是发行人不同的选择趋向。
强制性转股条款示例
南化、丝绸转债的强制性转股条款:
1.到期日前有条件强制性转股
公司股票上市后,如
①收盘价在1999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0年8月2日(含此日)之间持续高于转股价250%或250%以上达35个交易日以上;
②收盘价在2000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1年8月2日(含此日)之间持续高于转股价180%或180%以上达25个交易日以上;
③收盘价在2001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2年8月2日(含此日)之间持续高于转股价100%或100%以上达15个交易日以上;
④收盘价在2002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3年8月2日(含此日)之间持续高于转股价30%或30%以上达10个交易日以上;
则公司有权将剩余转债强制性地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司股票。
2.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
在转债到期日前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制转换为公司股票。实施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即以转债到期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两者较低者作为转股价格。但重新计算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百分之八十。
茂炼转债强制转股条款:
在转债到期日前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制转换为公司股票。实施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即以转债到期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两者较低者作为转股价格。若重新计算的转股价格低于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80%,则以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80%作为实际转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