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来讲,当一个人长期欠国家债务,无法归还时,此时国家便会申请将个人财产收为国有,那么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若是长期欠银行钱,那又该如何处理呢?今天我们要讲的便是其中一种,一个名为债转股的处置方法。那么什么叫债转股呢?这种处置方法又有什么影响呢?
债转股发生的情况
(1)一般公司的债转股
一般公司的债转股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A、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是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
B、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C、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制企业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2)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1、上市公司“债转股”的形式
一般而言,公司的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普通债权,即基于采购、借款等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权人只具备单一的债权人身份;二是大股东的债权,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相应地,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包括“普通债权转股权”和“大股东的债权转股权”两种方式。
A.普通债权转股权。
一方面,普通债权转换为股权后,会稀释公司大股东的控制权,甚至导致控制权的转移,容易引起大股东的抵制;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说,到期收回本息是其主要目的。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普通债权人都不会主动实施这种方式的“债转股”,只有在上市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这种“债转股”作为破产重整的方案而被采用。
B.大股东的债权转股权。
大股东的债权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在正常经营下,大股东与公司之间因采购和销售等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债权,这种债权与普通债权没有区别,而且这种债权因大股东的控制地位,可以获得优先偿还,一般不存在“债转股”的问题。其二,是公司因财务危机丧失对外融资能力时,大股东对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而形成的债权,这种债权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公司经营没有根本性好转,公司恢复对外融资能力之前,大股东的拆借的资金往往无法收回,这时的债权,实际上是大股东对公司的一种额外投资。大股东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必要的情况下,大股东会主动实施“债转股”,将拆借的资金转换为股权,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2、上市公司大股东“债转股”的主要目的——避免退市
2012年6月28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发布新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首次将净资产连续为负纳入公司退市条件。此制度的出台,对于净资产为负的上市公司而言,必须采取措施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以避免被退市警示或被终止上市。要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有几种途径:一是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通过经营获利来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二是增发新股。
但是,净资产连续为负的上市公司通常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的,大多数此类公司无法在短期内通过改善经营来实现这个目的,增发新股就成为其现实的选择。增发新股,可以选择向现有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增发新股,也可以选择向现有股东增发新股。在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除非其他投资者有意并购,否则,上市公司只能选择向现有股东增发新股,特别是向现有大股东增发新股。
在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有大量债权的况下,大股东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一般不愿意再用现金资产认购新股,所以,往往会选择将对上市公司的债权作为增发新股的出资,即实施“债转股”,实现上市公司资产由负转正,从而避免退市,是上市公司保壳的一种有效方式。
(3)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破产情况下的债转股
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以单一企业作为标准模式来设计破产制度的,在法律中没有涉及企业集团破产时的特别处理问题。然而,上市公司往往是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在上市公司重整的过程中,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也会面临进入重整程序的问题。我国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在处理上述公司集团破产的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独立实体处理方式到尊重公司集团作为企业联合的经济本质的过程。
债转股的影响
债转股对公司的影响
债转股比其他减免企业债务措施的优越之处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债转股后获得了持股权,可借此参与或控制企业,重组企业,从更深层、更根本的企业体制改革人手解决不良负债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持股权,从而对企业的重组过程的操作及重组效益的实现会有所不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控股重组,由弱至强,大致有三种情况:
(1).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持股较少,影响力或控制力较弱,主要以减轻企业负债负担的方式解决企业不良负债问题。债转股之后,企业债务负担减轻,利息成本支出减少,资产负债状况改善,有可能扭转亏损,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变成优良股权,实现追回不良资产损失的目标。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介入企业内部体制调整的力度不大,如果企业经营机制不改进,企业债务负担靠债转股而减轻,易于产生贷款约束软化的趋势,可能还会产生新的亏损和不良负债;即使扭亏为盈,也主要是因为享受免债优惠政策,没有整改措施,不能服人,容易对其他不良负债企业产生等待或追求国家减债政策的逆向引导效应。
(2).尽快退回资产权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债转股后持有较强控股权。在不能使企业很快扭亏为盈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采取清理追索债务,产权交易变现等方式尽快追回资产权益,并加强对企业经营班子的监督,阻止损害资本权益人的行为继续扩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于尽快追回资产权益的策略选择,既可能采取与优良资产结合重组的方式使企业资产质量提高,也可能采取低价变现资产的作法使企业发展受损。
(3).控股重组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获得企业控股权,对企业的经营体制进行大力度的调整重组。在资产方面,采取增加投入,购并企业等措施改善资产质量,壮大企业实力,提高资本增值能力;在经营及体制方面,调整重组企业经营班子,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企业体制,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扭亏为盈,消除导致产生不良负债的企业体制及企业行为缺陷,实现企业健康有效率的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在企业重组取得良好效益以后的适当时期,在企业资产升值的优势交易条件下转让股权,收回资金,甚至获得增殖收益。
第二种、债转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如下:
1)随着不良资产转换成投资,短期内不良资产率将有所下降,银行拨备 费用的支出可能下跌;
2)商业银行将获得处理不良资产的新途径,从而有更多时间来处理不良贷款问题;
3)资本实力将受到负面影响,因为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要求至少为400%(2年处置期内),若超过处置期,则风险权重将上升到1250%,而贷款的风险权重只有100%;大规模的债转股在现有规则下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下跌。
4)将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部分公司可能会拖延债务偿还,因为他们可能希望银行通过投资对其实行救助;
5)改革和去产能可能被拖延。企业将更容易继续获得已成为股东的银行贷款。淘汰过剩产能的可能性下降,因为企业可获得银行以股东身份提供的追加融资。若整个银行系统实行较大规模的债转股,银行可能因为保护这些企业而进一步加大对这些不良贷款企业的敞口,那么银行业的总体风险可能上升;
6)银行债转股最终能否盈利将取决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假如产生不良贷款的企业仍无法盈利并最终破产,那么银行权益投资由于比债权投资人受到的保护更少而最终可能损失额更大。假如企业重组或发展良好,那么银行可从不良资产中获得一定回报。